婚姻與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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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爭議
我與前配偶離婚後,對方一直阻撓我探視子女,甚至不讓孩子接我的電話。我該如何爭取探視權?可以申請改定監護權嗎?
AI 專業答覆
壹、案件摘要
離婚後前配偶阻撓探視子女,當事人詢問如何爭取探視權及是否可申請改定監護權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即為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二、探視權之強制執行
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探視權之執行,法院得命交付子女、禁止離境或其他必要之措施。如對方仍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改定監護權之要件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或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改定監護權需有「子女之利益」之正當理由,如現任監護人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探視權之爭取
- 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之方式及期間
- 提供具體可行之探視方案
- 證明自己具備良好之親職能力
2. 改定監護權之申請
- 蒐集對方不當行為之證據
- 證明改定監護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 準備相關證人證詞及書面資料
3. 具體行動建議
- 先嘗試與對方溝通協調
- 保存所有通訊記錄及證據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關於探視權遭阻撓之情形,建議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如對方仍不配合,可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改定監護權,需證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建議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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