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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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銷售糾紛
我在銀行購買了一檔結構型商品,理專當時說這是保本商品,但現在卻虧損了30%。我發現商品說明書上寫的是非保本商品,理專的介紹與實際商品不符。我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嗎?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AI 專業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購買結構型商品時,理專宣稱保本但實際為非保本商品,造成投資損失,涉及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銀行法相關規範
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銀行銷售金融商品時,應確保商品資訊揭露完整且正確。
二、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
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理專不實陳述商品性質,可能構成詐欺行為。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理專未盡說明義務,違反保護法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保存商品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 錄音或錄影理專介紹過程
- 蒐集銀行宣傳資料
- 保存交易紀錄及對帳單
2. 申訴管道
- 向銀行客服申訴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向金管會檢舉
- 尋求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協助
3. 法律救濟
- 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
- 注意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 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
肆、結論
關於金融商品銷售糾紛,理專不實陳述商品性質已違反相關法規,建議先蒐集證據並透過申訴管道處理。如無法獲得合理賠償,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進行,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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